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地方公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开展以工代赈,提供产供销服务,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