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地方公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开展以工代赈,提供产供销服务,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