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开设清真饮食网点,并合理布局。经营清真食品的厂、店(摊),必须标“清真”字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