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