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废止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等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