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鼓励社会团体参与保护区的湿地保护工作。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