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条已废止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类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和标识等,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