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