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未拆除生产设施或者未退出所占湿地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保护区湿地造成破坏的,按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