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生产设施。已有生产设施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湿地生态原状。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