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出;已在实验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养殖活动的人数,禁止扩大原有水产养殖范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