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第八条有效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采纳的应当落实;不予采纳或者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理由不当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有关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