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劳动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机构,应当有同级地方工会参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