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采纳的应当落实;不予采纳或者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理由不当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有关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