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企业职工通过法定的或者与企业商定的形式,行使民主参与权利。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促进企业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主要形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