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第三条有效工会依法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向职工负责,受职工监督。地方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民主参与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