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养犬协会、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企业等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养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