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养犬协会、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企业等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养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