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地方,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具体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收、检验,没收的禁养犬的接收、检验,以及饲养留检所内的犬只等工作。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所或者报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