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携带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书;未办理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书的,应当到本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