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有效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携带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书;未办理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书的,应当到本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