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确定禁养犬目录应当采取谨慎认真、反复考察、对比研究、听取意见、专家评审等办法,根据犬只的习性和遗传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分析犬只的攻击性,动态调整,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