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