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归档规范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