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实施方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及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五)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