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三十条有效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一)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相关情况;(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四)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以及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