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实行厂务公开: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二)召开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座谈会、企业情况发布会等;

(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

(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