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