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