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