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