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二)参加企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征求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三)向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