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职工代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调离原选区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依照法定程序罢免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