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出席。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当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职工代表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工会提出,征求职工意见后,经与企业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