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