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专业主管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农业自然资源的现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