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农业区划、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实施与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

(四)监督监测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状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