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和从事其他与农业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农业生态环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对农业自然资源过度或者掠夺式利用。对农业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应限期进行整治、恢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