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和提高耕地、园、林、水等农业自然资源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农业动植物种子资源、野生物种资源,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保护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