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经过批准的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论证修订,并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