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经过批准的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论证修订,并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