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及科研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农业自然资源综合评价报告和农业资源区划,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当根据农业自然资源变化状况,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