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综合区划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区划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