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科技研发经费应当用于科技创新及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制定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标准,对科学技术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实施监督管理,提高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效益。市、区人民政府及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技研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