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编制本市各种地图以及相关地图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编制地图;

(二)绘制本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三)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四)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其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广告不得压盖地图内容。用于赠送的地图,在注明“赠送”并且没有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其广告幅面可以适当增加。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