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