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