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未经批准,不得移动、拆除或者覆盖。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