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告知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