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推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质量责任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视其情节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