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方案超出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一般限制的,应当提供超限设计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重大或技术复杂的超限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