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各单位编辑出版的大事记、年鉴、志书和具有保存价值的期刊等资料,应按规定向地方综合档案馆报送和移交。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