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单位编辑出版的大事记、年鉴、志书和具有保存价值的期刊等资料,应按规定向地方综合档案馆报送和移交。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