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进行鉴定或竣工验收时,应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并对其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

国家、省确定项目档案资料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设备开箱等项目的鉴定或验收应有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以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未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鉴定或验收。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