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主办单位应注意收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