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