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

(二)超出许可证规定业务范围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变卖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的;

(六)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七)以委托、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